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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投入,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森林防火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要重点支持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监测袱望、林火阻隔、扑火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加大对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的力度,努力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探索建立政策性保险、设立扑火救灾专项资金,弥补森林防火资金的不足。各森林经营主体要重视森林消防安全,安排专项经费,加强各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各地在大面积造林绿化或在林区林场开矿建厂、兴建旅游区、建设开发区时,要将森林防火设施列入建设规划,并同步实施。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将生物防火林带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防火基础设施。
  要重视对科技防火的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的科技水平。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要加快计划烧除、生物防火林带、航空护林等成熟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加强森林防火预测预报工作,推进森林防火标准化建设,推进林火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使用。
  五、坚持和完善政策扶持,保障森林防火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购置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按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等六部门《关于购置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森防[1988]2号)的有关规定购置并经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车辆使用证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做好森林消防飞机的调用和飞行保障,保证航空护林和扑救森林火灾的飞行需要;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做好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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