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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国办发[2004]33号文件针对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森林防火的组织体系、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监督管理、领导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开展宣传,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
  2004年年初以来,全区各地出现持续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火灾、因灾人员伤亡事故频频发生。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区共发生森林火灾931起,火场总面积17680公顷,其中受害森林面积4286公顷,损失成林蓄积123043立方米,烧毁幼林373万株;因森林火灾死亡21人、伤4人。与上年同期相比,森林火灾次数上升52.9%,过火面积上升72.8%,林木损失增加120.2%,伤亡人数增加150%。入秋以来,我区持续干旱无雨且伴随大风的天气,致使火险等级偏高,部分地方已经相继发生森林火灾,我区当前的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我区森林防火的实际,深入学习宣传国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建立和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调整和充实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及其办事机构人员。各级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和森林经营单位,都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和业务知识培训。自治区负责对市级林业部门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和县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县(市、区)长的防火指挥及业务知识培训,各市要抓好县(市、区)以下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县(市、区)长、各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局长、林业站站长要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领导包片责任制、森林防火目标管理、火源管理、培训教育、扑火预案、扑火指挥工作规范、森林火灾报告等各项制度,促进森林防火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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