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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部分及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评[2004]62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以下简称《滞纳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纳税评估工作中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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