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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文书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停止使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个体工商户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65号)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是指自2005年1月1日(含)以后,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
  二、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问题
  (一)在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需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公章、财务章印模;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局以正式通知明确前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本辖区内市场情况建立个体工商户税源清册,加强日常管理。
  三、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问题
  (一)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核定手续: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征收户纳税核定书;
  2.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相关证明材料;
  3.市场外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经营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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