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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一)负责全区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窝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全区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区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区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区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履行渔港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渔民作业期间突发灾害的海上搜救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畜牧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信息产业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信息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行业实际,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履行全区无线电频率及其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干扰无线电的行为,保障我区境内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
  (三)履行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供销合作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区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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