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履行全区水路运输、港口、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航道、航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航务工程单位开展航道安全整治和维护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负责全区民用运输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和船舶(渔业船舶、军用舰艇、公安船艇、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依法不需登记的船舶除外)检验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运输船舶的行为,把好船舶安全技术和市场准入关。
(三)履行全区公路、航道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航道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四)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船舶及容器的安全技术检验和发证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湖泊、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农业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区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区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人,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卫生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区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区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区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