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4]1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通知》(公交管〔2004〕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检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各市州政府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市州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一)专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的情况;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情况;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效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3、新的一年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4、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专报的评价
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各市州政府的专报做出评价,报省人民政府。评价的主要事项:
1、是否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相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实际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减幅度及死伤比情况,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3、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准确,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查找是否准确。
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一)检查的时限和方式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第三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