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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毕业后提前偿还贷款。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贷款人要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个月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以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六十条 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在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六十一条 贷款人可对违约学生采取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追缴,对借款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民办高校和独立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不参与统一招标,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需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资金由学校自筹。贷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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