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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银监局、省公安厅 2004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下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方式,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基层经办银行。借款人指由省教育厅确定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借款的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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