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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
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54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脱钩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04〕19号)精神,现就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脱钩移交的原则
  1、本意见列名的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都要分别不同情况实行脱钩移交。
  2、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产权关系明晰的经营性资产,一律脱钩移交给省国资委组建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3、独立性不强、规模相对较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资产纳入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统一规范管理,移交给省财政厅监管,然后暂委托原单位经营。
  二、脱钩移交的步骤
  1、考虑这项工作时间紧及工作的关联性,清产核资、单位脱钩和资产移交同时进行,先进行帐面资产移交,然后边移交边清产边脱钩。资产移交后,原单位经营班子的主要成员和重要岗位的人员暂不撤离,期限不超过6个月,待新的经营班子接手后再离岗。
  2、省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正式组建前,由公司筹建办代为接收。
  3、全部移交工作在2005年1月30日前完成。
  三、脱钩移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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