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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医院康复治疗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医院康复治疗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5]2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第三医院康复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4]47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院开展的康复治疗按照市卫生局津卫财函[2002]95号文件相关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自2005年1月20日起执行。
  今后,其他医院经你局批准开展康复治疗项目的,其收费标准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不再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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