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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职业介绍机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职业介绍机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5]25号)


市劳动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要求,为减轻下岗职工和再就业人员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职业介绍机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市物价局、市劳动局《关于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1]118号)中规定的“个人委托保管档案并接转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存档收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降为每人每月10元。
  二、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20日起执行,请各有关收费单位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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