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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5]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制发和管理工作,保证印章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印章制发和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安部及自治区有关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规范印章的制发和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印章的审批备案申报、使用审批管理以及下级机关、单位印章的制发,防止管理工作脱节,避免出现管理漏洞。要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市公安局是刻制公章审批的主体机关,负责全市印章制发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印章规范使用维文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在印章的制发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特别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代理。
  三、由于名称变更、换用新印章、机构改革、撤并机构以及其他原因失效的印章,在完成机构人员过渡、手续交接工作之后,要由接收失效印章的单位立即将失效的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并按规定刻制新印章。村(居)民委员会现在仍在使用的过时印章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送交制发印章的上级机关,同时向制发印章的上级机关申请批准刻制新印章。终止使用的印章要及时交回原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四、建立印章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逐步将印章管理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确保印章安全和便于检索,由市公安、工商、民政、民委、国税、地税、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就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推广使用新型入网编码印章等内容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管理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更换使用新型入网编码印章,对全市印章进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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