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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2004]9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8期第4页)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要切实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各地要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实行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地)、县(市)使用,专款专用;省级集中30%的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三、要切实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各地要认真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确保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政府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加大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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