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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
“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制定的《浙江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

(2004年12月15日)


  为建立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十一五”规划体系,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划综合管理水平,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部分,计1项总体规划,4项区域规划,85项专项规划、25项专项规划子规划。今后,随着规划编制工作的逐步深入,其内容和数量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具体由省发改委进行衔接协调,组织必要论证,并提出年度规划审批计划,报省政府审定。
  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如下:
  一、总体规划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二、区域规划
  长江三角洲区域规划
  (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相关市)
  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相关市)
  金衢丽地区生产力布局与产业带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相关市)
  三、专项规划
  共85项规划、25项子规划:
  (一)重点专项规划。
  共15项规划:
  1.浙江省能源保障体系规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3.浙江省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
  4.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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