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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加强和完善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通报方案》有关规定,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要健全学校特困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贷后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查询,及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借款学生毕业时,高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第八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财政和高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省级财政每年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编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各省属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向各高校拨款时扣除,并直接拨付至经办银行。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应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核定金额清单报省级财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高校,财政部门应于12月底前将资金统一拨付经办银行。各高校依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书面通知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各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设立、拨付等,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九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充实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级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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