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召开全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4.各市直机关、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明确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将成员名单报市清产办。
(二)实施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
1.填报与自查(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及说明,于2005年3月31日前上报主管部门,大型一类、二类企业将报表与说明于2005年3月31日前直接上报市清产办。
2.主管部门组织复(联)查(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在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联)查,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应作为复(联)查的重点;复(联)查面不低于全部单位的30%。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资料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市清产办进行数据汇总和批复。
3.组织检查验收(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主管部门复查的基础上,市清产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核查;核查面不低于全部单位的10%。
(三)总结汇总阶段(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1.各单位针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制定改进和加强资产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2.市清产办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3.市人民政府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表彰。
四、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1.郑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单位,以及其投资举办的宾馆、饭店等各类经济实体;
2.市本级、各开发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参股企业,郑州市商业银行和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近两年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已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单位,关闭、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进行清产核资的国有参股企业,报经市清产办批准后,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将规定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数额、资产评估数额或账面数额上报,作为清产核资结果。
(二)内容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内容是: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资金核实、完善制度。
基本情况清理: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所属单位户数和编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资产清查: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
资金核实:对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核对收入、支出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确认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占用的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的真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