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开采区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1.建设规模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饰面用石材矿山最低开采规模:2005年达到0.2万方/年、2010年达到0.5万方/年、2015年达到1万方/年。普通建筑石材矿山最低开采规模:2005年达到1万方/年、2010年达到2万方/年、2015年达到5万方/年。2.具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等资质条件。3.与采矿活动相符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4.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有林业部门批准的占用林地手续。6.资源利用率应达到最低限定标准:饰面石材矿山荒料率40%以上,综合利用率80%以上;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综合利用率85%以上。7.石材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8.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健全,并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三、工作重点
(一)抓好石材矿山布局调整。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动石材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转变,按照“扶大关小、规模开采”的原则,加快石材矿山布局调整。根据《威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引导石材矿山企业向集中开采区聚集,逐步压缩限采区内的矿山,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明显不协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石材矿山企业,要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引导其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经营之路;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大资源开采技术创新力度。要坚持政策引导和重点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矿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石材资源开发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石材开采企业要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探索和推广巷道式、台阶式、垂直式、削平式等科学的开采方式、方法,用先进技术、设备替代传统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规模化集中开采的技术水平,努力降低对生态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三)加强集中开采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按照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做好集中开采区的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石材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要做到资源开发方案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同时设计、同时实施,确保生态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