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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石材资源实行规模化集中开采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石材资源实行规模化集中开采的意见
(威政发[2004]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保护生态地质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对石材资源实行规模化集中开采,减少和避免石材开采对生态地质环境的破坏,提高石材资源的规模化、科学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运作。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逐步实现矿山企业自觉进行规模化集中开采。二是统筹规划。根据石材资源的现状、开发利用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开采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将分散的矿山企业聚集到集中开采区,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与设备,进行规模化、科学化开采。三是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实行开发与保护并举,边开采边治理,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破坏型向保护型转变。
  二、设立集中开采区的标准要求
  (一)集中开采区的规划要求。各市区、开发区要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指导,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石材资源规模化集中开采规划。要充分考虑经济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针对城市规模的扩大、新交通线的修建以及工业园区的外延,及时对集中开采区进行调整。集中开采区的设立与调整,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地矿部门牵头,会同林业、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经科学论证后确定。
  (二)集中开采区的设立条件。1.在三区(城市规划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旅游风景区)、三线(公路线、铁路线、海岸线)可视范围以外。2.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开采技术条件。3.植被覆盖率低,岩石大部分裸露,对周边生态地质环境影响小。4.石材资源储量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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