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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奖金发放办法的试行意见

  2.工资奖金的分配可适当拉开差距,法人代表最高不超过一般职工平均数的3倍,经营层其他人员最高不超过法人代表的80%。
  四、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奖金发放的规范意见
  (一)对社会公益型企业,可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二)对各类资产经营公司,考虑其性质特殊,暂可参照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办法。奖金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完成资金回收或融资任务的,可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标准发放奖金;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得发放奖金。
  (三)对非一般竞争性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工资年薪制。
  1.将经营者年薪同经营业绩挂钩,其中经营者业绩分为垄断性业绩和竞争性业绩两部分。
  (1)垄断性业绩考核上缴税金和净资产两项指标。垄断性业绩年薪的确定:上缴税金达到或超过上年同期数额的,发放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每下降1%,工资相应减少1%,减少额最多不超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净资产(扣除非经营性因素)达到或超过上年同期数额的,发放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每下降1%,工资相应减少1%,减少额最多不超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2)竞争性业绩考核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税规模等项指标。竞争性业绩年薪的确定参照威政发〔2003〕7号文件中关于基本年薪的计算方法进行。由于竞争性业绩是企业通过市场开拓形成的业绩,其设备、资产与垄断业务存在交叉混用的现象,计算竞争性年薪时,应剔除垄断性因素。竞争性业绩年薪=按威政发〔2003〕7号文件办法计算的基本年薪×(1-垄断比重)。垄断比重=垄断性业务总收入/经营业务总收入。其中,热电行业的垄断比重=(全年供气总收入+以气定电产生的供电收入)/供热供电总收入。
  2.将经营者年薪与下列政府调控考核指标挂钩:
  (1)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确保对外开放不受影响。因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考核时扣减年薪的10%;给对外开放造成一定影响的,扣减年薪的20%。
  (2)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建港口或维修指标,确保港口完好率。完不成任务的,考核时扣减年薪的10-20%;港口完好率比上年每下降1%,相应扣减年薪的1%。
  (3)不得占用公用事业资金、设备搞竞争性经营。有上述经营行为的,考核时相应扣减其竞争性业绩。
  (4)公用事业行业社会用户满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每下降1%,相应扣减年薪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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