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和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奖金发放办法的试行意见
(威政发[2004]6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非竞争性企业工资奖金发放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事业单位经营水平和经营活力,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非竞争性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由市编办核定的全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竞争性企业包括市属各类社会公益型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非一般竞争性企业。非一般竞争性企业是指具有政府垄断性质的各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奖金发放的规范意见
按照现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性质,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标准重新核定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收费项目已全部取消或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和奖金发放改按国家和我市关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收费项目部分取消且收费已不能满足自身正常运转需要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和奖金发放改按国家和我市关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预算外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国家和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
(四)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为引导其加快与市场接轨,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打破现有的工资发放办法,实行总额计提和绩效挂钩的办法。
1.职工工资奖金分为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总额的提取以上年度正式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扣除不合理部分核定,效益工资总额的提取同经济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挂钩。对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可从单位当年税后净利润中提取效益工资。提取比例采取超额累退的办法:年度收支净结余或税后净利润在50万元以下的,按15%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超过5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考核指标采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职工三金解交率三项指标。对三项考核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考核要求的,按上述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有一项考核指标未达到要求的,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得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