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三日
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威海大水泊机场的保护,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大水泊机场(以下统称机场)保护区包括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发展用地保护区。
第三条 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是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保护区的监护。机场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气象、无线电、安全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发展用地保护区范围,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及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
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发展用地保护区范围,由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在保护区域内张贴公告。
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发展用地保护区保护范围发生变更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告。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监视保护区状况,发现违反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发展用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需要查处的应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