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免税审核及办理
(一)对符合免税条件及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均应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对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征收所在对《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后,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充情况表》(以下简称《免税补充表》)(详见附件),《免税补充表》一式二份,一份征稽处留存、一份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为减化免税申报、审批程序,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可由征收所依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免税审核,并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直接受理免税申报,并办理免税手续。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免税申请审批表》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九、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
(一)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资料如下:
1、《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卡》(暂以《代征车辆购置税档案卡》代用);
2、《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3、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车辆价格证明(复印件)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5、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6、《免税申请审批表》;
7、《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8、《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表》;
9、退车发票(复印件或报税联原件)和退车证明;
10、原《缴税凭证》(或纳税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
1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1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1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14、按特殊规定确定计税依据的有效证明;
15、其他资料。
(二)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1997]195号)的规定执行。
十、车辆转籍
征收所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根据转出档案资料内容填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资料清单》,连同档案资料及《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一并交由车主自带转籍。
十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具体事项,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流程》(市局另文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