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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八、免税审核及办理
  (一)对符合免税条件及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均应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对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征收所在对《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后,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充情况表》(以下简称《免税补充表》)(详见附件),《免税补充表》一式二份,一份征稽处留存、一份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为减化免税申报、审批程序,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可由征收所依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免税审核,并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直接受理免税申报,并办理免税手续。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免税申请审批表》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九、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
  (一)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资料如下:
  1、《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卡》(暂以《代征车辆购置税档案卡》代用);
  2、《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3、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车辆价格证明(复印件)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5、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6、《免税申请审批表》;
  7、《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8、《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表》;
  9、退车发票(复印件或报税联原件)和退车证明;
  10、原《缴税凭证》(或纳税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
  1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1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1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14、按特殊规定确定计税依据的有效证明;
  15、其他资料。
  (二)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税[1997]195号)的规定执行。
  十、车辆转籍
  征收所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根据转出档案资料内容填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资料清单》,连同档案资料及《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一并交由车主自带转籍。
  十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具体事项,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流程》(市局另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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