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可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的车辆,纳税人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
1、进口旧车:提供能够证明进口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拍卖罚没车辆,提供拍卖单位出具的进口旧车证明。
2、不可抗力导致受损的车辆:“不可抗力”为自然灾害和非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3、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注明车辆出厂日期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征收所依据《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注明的发证日期或《货物进口证明书》注明的出厂日期,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开票日期确定车辆库存时间。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试验用车证明。
征收所应现场验车确认车辆行驶里程。
(二)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符合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免征规定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的,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对已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的,可比照“160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确定计税依据,即: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领取《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凭证》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2、对未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的,纳税人应提供该车辆符合原车购费免征规定的证明资料。经征收所审核确认后,按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标注的登记日期,确定该车辆免征车购费的起始日期(不再补办免征车购费手续)。
六、税款征收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七、退税申请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除提供“160号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及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以下简称《缴税凭证》),对不能提供原《缴税凭证》的,由纳税人出具书面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