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7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并就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单位
北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以下简称征稽处)及其所属征收一所、征收二所、征收三所(以下简称征收所)。
二、印章
(一)征收所受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中,“车购办(印章)”栏,均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二)征稽处应指定专人保管“北京市国家税务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三、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一)进口车辆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应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境内购置的车辆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应提供该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三)“160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为重新置换底盘(车架)而发生底盘(车架)号码变更的车辆。
四、免税车辆范围
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其进口小汽车,包括境内购置的进口小汽车。
五、特殊计税依据车辆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