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销货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填开相关合法发票的;
(二)发票项目填写不全的;
(三)收购农业产品的对象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而自行填开的收购发票;
(四)收购的农业产品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且自行填开的收购发票;
(五)使用企业自制收购凭证、清单、码单的;
(六)取得、自行填开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七)未发生农业产品收购业务而虚开发票的;
(八)取得、自行填开发票所附原始单据不全的,即:不能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九)免税农业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十)收购农业产品未付款的,即:不能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
(十二)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开具信息或取得购买农业产品普通发票的开具信息与其纳税申报抵扣的相关信息比对不符的;
(十三)未按本办法建立完整的库存三级明细账,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收购资金未纳入封闭运行,不能提供、填报有关附列资料的,即:无法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十四)其他按照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第六章 税源监控及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实行ABCD分类管理。
(一)A类企业以随机抽查监控为主,由税务机关对其发票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
(二)B类企业除采取随机抽查监控外,要着重加强事后检查。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农业产品购进、销售(耗用)、库存,资金结算,申报抵扣税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三)C类、D类企业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要实施严格的事前监控。对企业收购农业产品,采取必要的现场监督(季节性收购)、实物查验(大宗收购)、跟踪回访等管理手段,并严格控制发票填开使用、审核税款抵扣。对D类企业还要严格审查、监盘实物库存、销售(耗用)、资金流向,并对其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