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和其他农业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
(二)支付给受托单位或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
(三)分散或零星收购农业产品,应集中从银行取现后再分别支付。
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照本规定应提供的各种会计核算单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并监制,由纳税人自行印制。
第四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
《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税收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外,还应按企业信用等级报送附列资料。
(一)A、B类企业应报送的附列资料
1.《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月度抵扣清单》(见附件9);
2.《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月度使用情况表》;
3.《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月度汇总清单》;
(二)C、D类企业应报送的附列资料
1.《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月度抵扣清单》
2.《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月度使用情况表》
3.根据纳税人的“库存商品明细账”填列的《库存农业产品月度购、用、存清单》(见附件10);
4.《农业产品月度收购汇总清单》;
5.《农业产品月度销售汇总清单》;
6.《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月度汇总清单》。
上述资料报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交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备查。
第五章 税款抵扣管理
第十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下列合法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销货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抵扣;
(二)销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和农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凭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销货方属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的,凭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临时经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