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六章已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们对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管理,特印发《重庆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试行办法》,请依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2.《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月度使用情况表》(略)
3.《农业产品盘存报表》(略)
4.《农业产品月度收购汇总清单》(略)
5.《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月度汇总清单》(略)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略)
7.《委托收购农业产品证明》(略)
8.《农业产品月度销售汇总清单》(略)
9.《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月度抵扣清单》(略)
10.《库存农业产品月度购、用、存清单》(略)
11.《农业产品查验记录》(略)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重庆市范围内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及税款抵扣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