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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安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安全的通知
(津政发[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保证临床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并作为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和区县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安排;组织、协调无偿献血工作,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无偿献血工作进行目标管理、监督、考核、总结、表彰。
  二、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转变献血工作模式,由计划献血模式转变为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模式。要通过各种手段充分发动群众,调动人民群众自愿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国家机关、部队、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为保证临床用血需求,组织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学校学生、医务工作者、市民无偿献血积极分子组成应急后备流动血库,在血源紧张时,有组织地进行应急采血。提倡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1次以上;现役军人服役期间、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1次以上。
  采供血机构要在市内繁华地区设置采血车(屋),根据需要,将采血车开进机关、部队、大专院校、医院、街道、乡镇,方便献血者献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临床供血和用血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血液紧张。
  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无偿献血工作顺利进行
  由市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承担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对全市献血工作进行考核,组织全市性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收集无偿献血工作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完成职责任务,管理好无偿献血事业经费。
  各区县献血办公室在辖区内履行与市献血办公室相应的职能,同时负责建立、管理和启动本辖区国家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及市民应急后备流动血库,负责无偿献血用血返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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