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抗旱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抗旱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抗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抗旱工作适用本办法。
抗旱是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开发、调配、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因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 抗旱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工作要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加大抗旱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水源工程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防止水质型缺水和水源枯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和保护抗旱水源及抗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抗旱用水、破坏抗旱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