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设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资金的请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理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设置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资金的请示的通知
(渝府发[200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设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资金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设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资金的请示

(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2005年1月)


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在2005年1月31日前,全部偿清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力争完成2004年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偿付”的目标要求我市清偿农民工工资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按时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我市“两会”、“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拟设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在2005年1月中旬准备足够资金,全部偿付政府投资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为防止因“隐性”的欠薪导致集访、群访事件的发生,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设置应急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事件负责。
  二、应急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急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按基本建设项目原拨付渠道和程序进行。应急资金可采取预拨工程款的方式,待该项目指标成立,资金到位后归垫。应急资金实行分级设立、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市级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额度以保证兑付完毕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为限(不含移民项目应急资金)。
  四、移民项目的应急资金设置由市移民局另行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