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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招商工作的正面宣传,褒扬规范运作,宣传成功案例,批评错误做法,促进我市投资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二条 规范完善招商激励制度。招商工作纳入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范畴,具体方式由市政府督查室商有关方面明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研究制定评选招商工作十强办法,每年在全市评选出招商十强,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联合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共同筹措。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招商引资工作季度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招商工作。全市利用内资的招商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全市利用外资的招商工作由市外经贸委牵头。
  第二十四条 完善招商项目统计工作。内资引进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进行,外资引进项目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进行。市统计局要在此基础上按季形成招商项目统计报表。开发区、园区的招商项目统计一式三份,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
  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商工作综合部门应按季汇总分析本区域招商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报告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市外经贸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外经贸委按季分别形成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招商工作季度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此基础上按季形成全市招商工作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有关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协调。

  附件:

重庆市引进生产性项目基本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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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类别  │ 投资强度  │ 产出强度  │ 容积率 ┃
┃           │(亿元/KM2) │(亿元/K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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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 │ 中期 │ 近期 │ 中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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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区和国家级开发区│  30│ 40 │ 60 │  8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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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发达经济圈其他区域│  15│ 20 │ 30 │  4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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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西经济走廊     │  10│ 15 │ 20 │  30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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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  │  5 │  8 │ 10 │  16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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