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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0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重庆市招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的招商工作局面,增强投资和发展后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各园区的招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招商项目,包括利用境外资金项目和利用市外境内资金项目。
  第四条 坚持突出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中明确特色优势产业及其总体布局,促进全市形成各具特色、相互链接、错位发展、有机配合的开放型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五条 在招商工作中实行公平竞争、规范运作、分类指导、优质服务,促进以环境招商和以政策、项目招商有机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开发区、各园区招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招商积极性,鼓励采用多种方式招商。

第二章 招商引导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开发区、各园区招商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规划应按程序编制和报批,经有权机构批准。规划经批准具有法定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来引进项目。确需调整规划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招商项目应向开发区、园区集中,提高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各开发区、园区要根据本区域特色经济定位招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结合,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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