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政发[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十一日
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加速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参加房改购房时,可享受如下政策:
1.凭市房改办的相关手续提取购房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来交纳购房款;
2.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交纳房改购房款。
二、低保户和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有困难的职工,可享受分期付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