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鞍政发[200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促进毕业就业工作的补充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补充意见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教育、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全年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毕业生就业体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
2.为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创造条件。市直及各县(市)、区机关在安排公务员录用考试计划时,应主要面向毕业生。
3.推进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毕业生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用于安排毕业生的比例不少于50%。
4.继续实施“村委人才工程”。今年继续选派186名毕业生到村委基层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村委人才选派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培训、选拔制度,做好选派毕业生的跟踪服务。街道及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至少40%用于在村委基层工作满3年的选派人员。
5.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按省有关规定,对到辽西北和其他贫困县乡(镇)一级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部门(单位)服务2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长期工作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