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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济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内五区53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470元;济阳县、商河县42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市内五区5.8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5.2元;济阳县、商河县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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