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杭州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全面推动杭州市的清洁生产,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和《杭州生态市建设规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减少或避免生产、销售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发展为主题,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杭州市经济发展和生态市建设目标,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建立“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引导、属地管理、环保监督、企业实施”的清洁生产推行机制,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的有效运行机制。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清洁生产的推行应遵循政府导向、强制实施和企业自愿行动的原则。清洁生产原则上由企业单位自愿进行,但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组织和实施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