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民间组织,可从网站上下载《报告书》,或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向市社团局申领《报告书》。
(三)民间组织应将《报告书》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四份),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05年3月31日前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四)业务主管单位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检查要求,对民间组织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度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在《报告书》上加盖公章,由业务主管单位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材料转交市社团局。
(五)市社团局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年度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度检查合格的民间组织,市社团局将发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合格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民间组织应及时凭该《通知书》到市社团局办理年度检查合格手续,领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间组织,市社团局也发将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视情做出处罚决定。
(六)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于2005年6月30日结束。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民间组织,市社团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四份);
2、2004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