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接受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向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劳务作业人员应按照本人已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临时设施,包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生活设施。
第三十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通过招标方式来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务分包企业进场施工前签订正式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劳务费及支付方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及其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干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选择,不得限定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省外进陕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注册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当地从事劳务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