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第十六条 同一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下列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降低企业的资质等级;已经为最低等级的,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可申请增项和资质升级。
第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由发证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可以不再单独申请劳务分包资质而对本企业所承接的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作业,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需要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应将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分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具有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作业队伍。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其它企业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