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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第八条 新设立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作业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由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证。
  第十一条 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应由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备案的文件;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建立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企业负责人及职务、技术负责人及职务等。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以在劳务分包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其它类别作为增项资质。
  第十四条 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其资质审批部门负责,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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