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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3]150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员等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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