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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5]11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报告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
  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
  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
  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15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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