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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听证代表是否到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人、听证代表,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程序、会场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及听证须知;
  (三)有关决策的起草部门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听证代表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代表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六)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代表需要延长发言时间或者补充发言的,应当征得听证主持人的同意。听证代表发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可予以纠正或者制止;拒不改正,并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十六条 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和听证代表递交的书面材料。听证秘书负责制作书面听证笔录,真实准确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发言人签名并存档备查。听证代表递交的书面材料由听证秘书接收,并在笔录中载明。
  听证代表可以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查阅听证笔录。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七条 旁听人员可以在听证结束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人对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对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听证纪要,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听证主持人签名的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代表发言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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