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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听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听证举行前,听证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制定具体的听证实施方案。
  第八条 政府组织的听证,听证主持人由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部门组织的听证,听证主持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听证设听证人1至3名,由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派出或指定有关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对听证参加人询问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解释。
  听证设听证秘书1至2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
  第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
  (三)听证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与报名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听证公告向听证机关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确保公正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应当优先被确定为听证代表。
  第十一条 听证机关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后,应当在举行听证15日前向听证代表发出听证通知,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有关听证须知。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并有权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负责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听证代表参加听证,其所在单位、组织应当支持。
  第十三条 听证不能按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5日前公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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