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名称,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本行政机构提出方案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省实行垂直管理的市(州)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规格、名称,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条 设立行政机构、变更行政机构规格、名称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的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能和隶属关系;
(四)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政机构的职能划分;
(五)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能;
(六)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的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撤销或者合并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四)撤销或者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安置情况。
第八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名称、层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实行委、厅、局、办和处(室)两级制;
(二)副省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比照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实行委、局、办和处(室)两级制;
(三)市(州)及副省级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委、局、办和科(室)两级制;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称局、办;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综合办事机构,称办、所;
(六)省实行垂直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称局、所。规格为副厅级的,实行局和处(室)两级制;规格为处级、副处级的,实行局和科(室)两级制;规格为科级、副科级且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称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