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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一)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失地农民就业。要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与养老保障并举。要把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基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培训问题。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进城创办民营企业的,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有条件的地方,对招收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给予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适当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数量及原征地价格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坚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对经营性用地要实行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进行供地。
  (三)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市规划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失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要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原则,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的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要加快原有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将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失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
  四、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深入调研,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忌简单化。要加强宣传工作,着力宣传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完善。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各区县、高新区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力争2005年3月底前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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