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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二)保障形式。从我市实际出发,建立区县、高新区统筹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区县、高新区级社会统筹账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分年龄、分档次按不同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其待遇按缴费水平确定,要确保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土地占用面积、价格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各自的基本保障标准。
  2.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不分年龄,按相同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同上),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区县、高新区级统筹账户用于调剂。缴费对象在领取年龄之前死亡的,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缴费对象属农民身份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农转非”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城市低保;已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三)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市、区县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账,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要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制发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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