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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淄政发[2004]2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从根本上保障其生活必需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近几年,我市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看,此项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为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势在必行。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是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把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以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以维护失地农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坚持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坚持突出重点与搞好配套相结合,把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同时,要十分重视完善就业、土地征用管理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人员,列入保障对象。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等列入保障范围。具体保障人员需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确定,并予公示。本意见实施之前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遗留问题,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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