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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
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04]1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公布,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公布、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管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提供查询服务,并承担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络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应包括所有掌握上述信息的单位。需要新加入系统的单位在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后,由管理中心报市政府批准决定。
  第五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其它未公布信息的查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收集本市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并申请纳入的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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